(2017)沪02行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正华与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正华,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正华,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谷继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唐海龙。上诉人邱正华因行政公安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行初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