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金环与周伦故意伤害罪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环,周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环,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东街。被执行人:周伦,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城北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环与被执行人周伦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伦于2016年4月2日将赔偿款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