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瑞超与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超,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02号原告:李瑞超,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古达木,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超诉被告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李瑞超负担。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