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申请执行贾晓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贾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李学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晓莹,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