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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汪灿、方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灿,方爱民,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灿,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爱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汪灿与方爱民、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爱民、朱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爱民、朱磊至今仅履行到位3040.28元,余款未能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方爱民、朱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爱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帕萨特牌汽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磊名下位于黄山市××区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但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95560.00元,未执行到位192519.72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