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何伟泉与卢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泉,卢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伟泉,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彦君,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东杰,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卢世友,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伟泉与被执行人卢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卢世友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伟泉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卢世友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伟泉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250.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200.5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得款7200.5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成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