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自力、童银燕、周子榆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自力,童银燕,周子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204号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自力,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童银燕,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周子榆,女,200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自力、童银燕、周子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湘0321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周自力、童银燕、周子榆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自力、童银燕、周子榆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在9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歆玲人民陪审员 曾超华人民陪审员 田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侯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