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55号罪犯郝震,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郝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6年2月1日经本院以(2016)辽02刑更2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郝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郝震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