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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林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93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林艳,女,1984年8月28日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寿光市,捕前住所地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703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治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