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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67号被执行人:赵刚,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久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