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王小明归还张丽萍借款本金60000元,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1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小明履行了26000元义务后,对下剩的义务实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