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松良与刘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松良,刘红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29号原告薛松良,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红珠,女,35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薛松良与被告刘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松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9日,被告刘红珠以急用钱为由借原告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而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松良不能提供被告刘红珠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本案被告刘红珠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松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