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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玉鑫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玉鑫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604号之一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今日家园6号楼4门301。法定代表人:刘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鑫,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胡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