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傅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被执行人傅杰,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傅杰刑���裁判涉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津01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责令被告人傅杰退赔被害人冯某250元,退赔被害人支某25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傅杰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7年4月21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傅杰目前正在服刑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刑初15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达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