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陶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蒋?,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月城路***弄***号***室。被执行人陶梁,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蒋?与被告陶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陶梁归还欠款人民币44,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27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股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欠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