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志红与郑明翠、王振飞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红,郑明翠,王振飞,初红霞,李桂芬,刘正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699号原告:陈志红,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翠,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王振飞,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初红霞,女,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桂芬,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刘正芳,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陈志红与被告郑明翠、王振飞、初红霞、李桂芬、刘正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臻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