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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郝正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郝正强,王粉林,张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被执行人:郝正强被执行人:王粉林被执行人:张文奇申请执行人高继兵与被执行人郝正强、王粉林、张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郝正强和王粉林共同返还原告高继兵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张文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缓交)、申请执行费2480元,由被执行人郝正强、王粉林、张文奇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