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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苏德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德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92号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有。被告苏德春。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德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璞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