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初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邵国安与张传杰、林瑞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安,张传杰,林瑞清,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75号之二原告:邵国安,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浩,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杰,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林瑞清,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品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原告邵国安与被告张传杰、林瑞清,第三人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国安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允许缓交至判决前。该案判决前,本院通知原告邵国安限期预交诉讼费,并告知其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国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山世增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