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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忠团、杨松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忠团,杨松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团,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山,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忠团、被上诉人杨松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雷审判员  陈万凤审判员  李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