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838号原告: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82571572。法定代表人:陈咏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北侧星星工业园(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2482923X。委托代理人:叶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星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7元,减半收取4893.50元,由原告台州新港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玲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