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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孟范生与杨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生,杨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805号原告:孟范生,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淑杰,女,63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孟范生诉被告杨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孟范生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