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新爱申请执行曹振东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爱,曹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爱,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振东,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新爱申请曹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启  芳审判员 班  四  庆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