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新爱申请执行曹振东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爱,曹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爱,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振东,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新爱申请曹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启 芳审判员 班 四 庆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