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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世献与李成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献,李成伟,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献,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陈诚根,总经理。上诉人刘世献与被上诉人李成伟及原审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世献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世献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成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济(历城)公交证字(2015)第00907号]载明: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大地锐城小区地下停车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事故发生地在其辖区内,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刘世献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