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贵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92号被执行人薛贵生,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薛贵生犯非法狩猎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薛贵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业务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