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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乾胜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乾胜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406号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洪山区雄楚大街261号泰格生态公寓一栋后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马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筱帆,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乾胜武,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乾胜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永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