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妙琴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施妙琴,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小区2号楼1—301室。主要负责人:瞿畅,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顺,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妙琴,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顺,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妙琴、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未与施妙琴签订任何合同,本案中施妙琴提供的证据《报告》明确记载“杨刚、杨蕾……,此部分人员为沈利达聘用人员,与公司无劳动合同;《临朐全福元项目情况汇报》中施妙琴被列在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单位一栏,且施妙琴提供的证据显示是上诉人盖章,江苏省建工集团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涉及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朐,施妙琴在江苏省建工集团不适格的情形下在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明显是规避管辖权。案件涉及工程,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山东省临朐县法院。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江苏省建工集团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室,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