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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柴雪静,XX芬,泸州好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岑文杰,吴美芬,岑文波,吴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333-34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54549054H。法定代表人:戎飞舟。被执行人: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四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289-5。法定代表人:岑文杰。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华胜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99463924A。法定代表人:柴雪静。被执行人:柴雪静,女,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XX芬,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泸州好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合江镇明家坝村,组织机构代码:57277313-X。法定代表人:岑文杰。被执行人:岑文杰,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文波,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吴利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820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柴雪静、XX芬、泸州好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岑文杰、吴美芬、岑文波、吴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54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7.5元,申请执行费2231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