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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义红与阳华、黎昌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红,阳华,黎昌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74-5号申请人:郑义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阳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兜山镇。被执行人:黎昌聪,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兜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郑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华、黎昌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小型汽车一辆,故车辆未找到,暂时无法执行,其余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 记 员  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