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78号原告:韩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覃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韩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