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78号原告:韩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覃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韩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