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付伟、余发成与于立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付伟,余发成,于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樊付伟。申请执行人余发成。被执行人于立仁。申请执行人樊付伟、余发成与被执行人于立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振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