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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884号申请人: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南园海光路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庆,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星火路龙湖MOCO国际1幢2单元28层22829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执行董事。申请人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9448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011737151000041S000002)。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944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天津中汇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