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家坤、孟庆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729号本院在执行周振阳与陈家坤、孟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的(2016)苏0707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家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振阳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孟庆奎对于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家坤、孟庆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