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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兆彬、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彬,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杨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兆彬,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以北、凤凰路以南、华坚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郭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荣发,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杨荣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杨荣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32945.5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7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