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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培福、郭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福,郭明明,马骁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9-1号申请人:宋培福,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郭明明,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冀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马骁闯,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培福与被申请人郭明明、马骁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6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明明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