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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3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潘大林与徐琴、姚贵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大林,徐琴,姚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大林,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徐琴,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姚贵荣,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潘大林与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16万元,两被执行人保证于2016年11月起每月5号前给付1万元,直至还请为止;若两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16万元未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并且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2月6日、12月20日、2017年2月24日、5月19日、5月24日、6月22日、7月12日,本院七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9个(均余额不足);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虹桥虹福小区进行调查,并依法传唤徐琴、姚贵荣到庭。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潘大林与被执行人徐琴到庭谈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以本案调解书内容确认债权总额(含本金和利息);被执行人徐琴自2017年7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有一批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则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琴、姚贵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及被执行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