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伟航、吴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李伟航,吴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6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航,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艳红,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伟航、吴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与被告李伟航、吴艳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3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惠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