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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闫君永与张彩霞、张福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君永,李桂英,闫红云,闫凤云,闫君程,张彩云,张彩霞,张福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64号原告:闫君永,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桂英,女,汉族,74岁,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红云,女,汉族,54岁,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凤云,女,汉族,49岁,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君程,男,汉族,51岁,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彩云,女,汉族,66岁,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彩霞,女,汉族,60岁,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福安,男,汉族,52岁,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闫君永与被告李桂英、闫红云、闫凤云、闫君程、张彩云、张彩霞、张福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闫君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闫君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君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君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