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潇洒与彭兵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潇洒,彭兵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92号原告林潇洒,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威、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兵波,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潇洒与被告彭兵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潇洒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潇洒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潇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潇洒承担。审判员 许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