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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康福与蔡加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福,蔡加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187号原告:陈康福,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加梯,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康福与被告蔡加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陈康福负担。审 判 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