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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宾与刘天兴、于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宾,刘天兴,于桂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620号原告:张志宾。被告:刘天兴。被告于桂芝,系刘天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宾诉被告刘天兴、于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昌乐县城新昌路2800号欧州花园8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幢或银行存款17万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昌乐县城新昌路2800号欧州花园8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幢或银行存款17万元。(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