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宾与刘天兴、于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宾,刘天兴,于桂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620号原告:张志宾。被告:刘天兴。被告于桂芝,系刘天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宾诉被告刘天兴、于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昌乐县城新昌路2800号欧州花园8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幢或银行存款17万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昌乐县城新昌路2800号欧州花园8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一幢或银行存款17万元。(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