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房利明与陈德君、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利明,陈德君,王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232号申请人:房利明,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屯。被申请人:陈德君,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王殿华,女,1961年,2月9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房利明被申请人陈德君、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利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德君名的房屋及土地进行查封,并用郑平名下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德君名下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