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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568号原告:王辉,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居民,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生,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现住该村。系原告之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洛川县中心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金锁,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直罗镇直罗街151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合,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洛川县凤栖镇北街行政村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晓峰审 判 员  李晓峰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