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留贤与常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贤,常高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04号原告:陈留贤,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被告:常高峰,男,汉族,住偃师市。原告陈留贤与被告常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留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留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