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虎伟、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桢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虎伟,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桢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虎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伟、罗春,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路圣都国际C座8楼。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龙,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桢帮,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虎伟、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桢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杨虎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伟、罗春,上诉人(被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龙,被上诉人梁桢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变更当事人未通知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对张强与谁合伙,双方当事人对挖、填石方的计价标准是如何约定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虎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