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与福鼎市华润万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福鼎市华润万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768号原告: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住所地福鼎市山前福华名苑*幢***号。注册号:350982600140737经营者:王加贝,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福鼎市华润万家超市,住所地福鼎市龙溪南路*栋**号。注册号:92350982MA2XQ2NW6F,经营者:阮金容。原告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与被告福鼎市华润万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福鼎市汇家百货商行负担。审判员 黄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