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8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徐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徐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280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灵芝镇曲屯村。法定代表人:郭贤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高,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徐妍,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徐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