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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劣花、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劣花,陈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劣花,女,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陈丽花,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县城管大队职工,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劣花与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丽花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之需,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