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3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91674413W。法定代表人:章熙翔,局长。被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市监罚字〔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XX缴纳罚款17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安市监罚字〔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安吉县天荒坪南路1020号安吉君和国际大酒店四楼西侧多功能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约200人左右的“老年健康知识讲座”,据讲座组织者XX陈述,该讲座参加者为来安吉旅游的中老年旅游团,讲座内容为讲解老年保健知识以及推销西藏梅邦虫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邦虫草精,讲座中宣称该梅邦虫草精原价为36980元,现场支付100元定金者可享受优惠价7380元并赠送一盒。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梅邦虫草精在市场上以36980元/盒公开销售过的证据。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datasearchp/index1.do?tableId=30&tableName=TABLE30&tableView=%E5%9B%BD%E4%BA%A7%E4%BF%9D%E5%81%A5%E9%A3%9F%E5%93%81&Id=9020),上述梅邦虫草精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抗疲劳、抑制肿瘤、调节血脂(降低总胆固醇)”,但是其产品说明书中第一段“本品是精选西藏纯正冬虫夏草为原料,并配以茯苓、山药、白茅根等多种天然植物,经先进生产工艺精制而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实,本品可增强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巨噬细胞的吞噬功能,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本品还可以降低运动后的血乳酸和血尿素氮含量,具有抗疲劳的保健作用,可消除疲劳,回复体力。本品还可以降低血清总胆固醇的含量,具有调节血脂(降低总胆固醇)的保健作用。”明显将已批准的保健功能作出了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据被申请执行人陈述,被申请执行人在安吉通过讲座形式共计销售梅邦虫草精100盒,售价7380元/盒,货值金额738000元。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安)市监听告字〔2016〕2-0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经营的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说中将已批准的保健功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的行为,以及通过抬高产品原价再打折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综上,鉴于此案货值金额较大,购买者绝大部分是来安吉旅游的中老年人,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履行缴纳罚款10000元的义务,未履行缴纳其余罚款17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安市监催告字〔2017〕2-0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安市监罚字〔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XX缴纳罚款人民币170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伟民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