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323李恒明与李柏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明,李柏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323号原告:李恒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柏芹,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恒明与被告李柏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明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恒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恒明负担。审判员 薛子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薇